close

【裁判字號】104,司促,1162
【裁判日期】1040113
【裁判案由】支付命令
【裁判全文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 104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
債 權 人 匯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劭蘭
代 理 人 吳俊彥
債 務 人 吉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蔡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
 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  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 104  年  1   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 104  年  1   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惟
Page 1 of 1

arrow
arrow

    sale168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